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6號原告 張火生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複代理人 張順豪 律師
韓國銓 律師被告 高榮寬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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