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收會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42號上訴人 吳振利 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賴慧娟 被上訴人 吳海水 訴訟代理人 吳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收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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