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8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YUSTEPHANIEDEGUZMAN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60.240元有無誤繕。如有,請更正之。
二、請提出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如:債務人之簽章/電子簽章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