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91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范怡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2,3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范怡雯前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3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7,024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二)債務人范怡雯前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6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55,292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二份、帳卡資料二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靖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9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024元
范怡雯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
002
新臺幣155292元
范怡雯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024元
范怡雯
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002
新臺幣155292元
范怡雯
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