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91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范怡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2,3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范怡雯前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3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7,024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二)債務人范怡雯前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6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55,292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二份、帳卡資料二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靖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9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024元

范怡雯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

002

新臺幣155292元

范怡雯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024元

范怡雯

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002

新臺幣155292元

范怡雯

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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