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89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陳佾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1,4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43,88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5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7,52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9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3881元

陳佾章

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83%

002

新臺幣87522元

陳佾章

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5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3881元

陳佾章

暨自民國114年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87522元

陳佾章

暨自民國114年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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