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相對人 曾燕玲曾廣枝 之承受訴訟人

相對人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曾燕玲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7,325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苗栗縣卓蘭鎮農會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1,329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3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45號判決第一審(除減縮部分外)、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卓蘭鎮農會負擔100分之36,相對人曾燕玲負擔100分之63,由聲請人負擔100分之1。。

一、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起訴時之訴之聲明為被告曾廣枝、卓蘭鎮農會應將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磚造二樓鐵棚房、觀景台、磚造鐵棚房(浴室、浴廁)、庭園(花廊、花圃、停車場)、鐵皮棚房棚架、庭園(花圃、花架、花廊、涼亭、步道、水池、草皮)等地上物(詳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除去騰空,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暨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401元。嗣聲請人依地政事務所就相對人所占用土地面積之實際測量結果變更聲明,聲請人變更後之聲明為被告曾廣枝、卓蘭鎮農會、苗栗縣政府應將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最新鑑定圖所示編號①面積91.67平方公尺之磚造二樓鐵棚房、編號②之大門、編號③面積49.18平方公尺之花圃、編號④面積414.43平方公尺之庭園停車場、編號⑤面積28.45平方公尺之花圃、編號⑥面積0.38平方公尺之立牌(卓蘭内灣休閒農業觀光導覽圖)、編號⑦面積106.53平方公尺之磚造鐵棚房(浴廁)、編號⑧面積28.13平方公尺之花圃、編號⑨面積2.57平方公尺之花廊、編號⑩面積16.61平方公尺之花廊、編號⑪面積28.36平方公尺之花架、編號⑫面積8.69平方公尺之花圃、編號⑬面積69.78平方公尺之花圃、編號⑭面積51.25平方公尺之花圃、編號⑮面積220.92平方公尺之鐵皮棚房棚架、編號⑯面積171.42平方公尺之鐵皮棚房棚架(木頭地板區)、編號⑰面積30.79平方公尺之二樓鐵棚房、編號⑱面積43.75平方公尺之涼亭、編號⑲面積19.30平方公尺之水池、編號⑳面積1154.39平方公尺之草皮及步道、編號㉑面積111.09平方公尺之帳篷格區(共11格)、編號㉒面積88.95平方公尺之大門外水泥地及植草磚地面、編號㉓面積42.49平方公尺之花圃、編號㉔面積100.36平方公尺之園區外圍之樹木、圍籬、花圃及水溝、編號㉕面積243.03平方公尺之園區外圍之樹木、圍籬、花圃及水溝除去騰空,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暨請求相對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經本院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446,00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4,855元,扣除前所繳納之50,401元,聲請人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454元。從而,第一審裁判費以64,855元列計。又聲請人於第一審訴訟進行中,支出地政機關之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4,000元、4,220元,合計8,220元,為訴訟進行必要之支出,應予列計。另聲請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7,282元。綜上,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64,855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8,220元、第二審裁判費97,282元,總計為170,357元,則相對人曾燕玲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核為107,325元(計算式:170,357元×63%=107,3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苗栗縣卓蘭鎮農會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核為61,329元(計算式:170,357元×36%=61,3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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