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告 陳紹騰

被告 陳黃花妹

陳逢良

陳素珍

陳美瑊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並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271,676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6,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陳淑瓊

附表:

編號

桃園市中壢區榮南段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114年度公告現值

(新臺幣)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466-3地號

148.86

35,543元

全部

5,290,931‬元

2

465地號

254.04

37,458元

全部

9,515,830元

3

463地號

519.36

45,960元

全部

23,869,786元

4

464地號

194.17

44,266元

全部

8,595,129元

總計

47,271,6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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