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告 陳紹騰
被告 陳黃花妹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並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271,676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6,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陳淑瓊
附表:
編號
桃園市中壢區榮南段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114年度公告現值
(新臺幣)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466-3地號
148.86
35,543元
全部
5,290,931元
2
465地號
254.04
37,458元
全部
9,515,830元
3
463地號
519.36
45,960元
全部
23,869,786元
4
464地號
194.17
44,266元
全部
8,595,129元
總計
47,271,6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