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6號
抗告人 郭武明
相對人 李倉吉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郭武明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114年度事聲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若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董士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