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29號原告 林怡伶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 律師被告 鍾邦昌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 律師
蔡宜衡 律師被告 鍾承坊
鍾麗雪 鍾麗英 鍾秋麗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林怡玲 」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林怡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