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九二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受刑人甲○○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通危險│(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九十七年六月十七│九十七年五月十九│九十七年九月四日│││日│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七年│板橋地檢九十七年│板橋地檢九十七年│││度偵字一九二一一│度毒偵字第四七二│度毒偵字第七六二││年度案號│號│二號│四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七年度交簡字│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事實審││第四二七一號│三二一六號│四四七七號││├────┼────────┼────────┼────────┤││判決日期│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日│九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七年度交簡字│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九十七年度交訴字││判決││第四二七一號│三二一六號│第四四七七號││├────┼────────┼────────┼────────┤││判決│九十七年十二月八│九十八年一月八日│九十八年一月八日│││確定日期│日│││├───┴────┼────────┼────────┼────────┤│備註│板橋地檢九十八年│板橋地檢九十八年│板橋地檢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五五九號│度執字第一0八一│度執字第一三六五││││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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