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243號原告 徐碧蓉 被告 徐雅丹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參萬陸仟陸佰壹拾伍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肆佰肆拾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