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77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文龍
簡琳靜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9707號、102年度偵緝字第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宋美珠 告訴被告二人妨害家庭案件,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二人係觸犯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相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查以,告訴人於檢察官於102年4月25日起訴後,於同年7月9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二人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憑。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