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8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8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386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1927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行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1年度簡字第4291號判決拘役50日;復於95年間,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同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3432號判決拘役20日,緩刑2年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其與乙○○前為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同事,因細故發生爭執,甲○○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先於98年2月7日凌晨12時許(起訴書漏未記載時間),在其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段○號6樓601室之租屋處,以電腦設備連結上網,在其未加密且不特定人士均得觀看之MSN聯絡人清單畫面中,刊登「我們裡面有一個讀輔大的腦殘工讀生整天只會在那裡幻想耍花痴工作態度又差還死不要臉的要別人載」、「是不是讀輔大的人都是滿腦子大便阿?…我從來沒看過向她這麼不要臉外加下三爛的爛咖一直猛往自己臉上貼金我門(們)晚班的都知道她是個破麻爛貨!!」、「…難怪你跟我說你在學校教授都討厭你甚至還罵妳臭婊子」、「我們裡面有一個讀輔大的腦殘工讀生正天在那裡耍花痴…那種人腦袋是不是都裝大便阿?」、「被一個自做(作)多情瘦的跟非洲難民長的又像吸毒犯的賤貨纏上好心幫他卻說我喜歡他,我花兩千塊叫一個妓女都比妳還要正」等語,接續於同年2月28日23時54分許、同年3月15日18時38分許、同年3月17日12時14分許,至可供不特定多數人觀覽之乙○○無名小站個人網誌留言版(http://www.wretch.cc/blog/cutegirllove),刊登:「死賤貨請不要再做一些下三爛的事來丟我們輔大的臉好不好」、「去你媽的死賤貨死破麻」、「去你媽的死破麻幹你娘雞八」等足以眨損乙○○名譽之文字,公然侮辱乙○○。其另基於恐嚇之犯意,於同年
3月17日23時52分許,在上揭乙○○無名小站個人網誌留言版,以刊登加害身體之事:「幹你娘你這個死賤貨你最近在輔大校園最好給我小心一點啊到時候你會被誰打你都不知道」等語之方式,恐嚇乙○○,致使乙○○心生畏懼。嗣經乙○○發現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經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暨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指述。
㈢證人 李建群 警員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㈣MSN聯絡人清單節錄畫面照片5張、告訴人無名小站網誌留言版列印資料、中華電信IP位置查詢紀錄各結果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前述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非佳、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所生危害程度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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