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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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242號原告 許峻榮 被告 林健雄 被告新億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振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67,7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