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54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臣駿
王得恩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1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二人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係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兼告訴人柯臣駿、王得恩間業已成立和解,並於102年
6月3日分別具狀向本院撤回本案之傷害之刑事告訴,此有和解筆錄1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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