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196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王育蒼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七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28紙,均未記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票據號碼TH239944之本票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據,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5年度票字第119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4年12月16日│10,000元│未載│95年7月5日│TH239918││├──┼──────┼───────┼──────┼──────┼─────┼──┤│002│94年12月16日│10,000元│未載│95年7月5日│TH239919││├──┼──────┼───────┼──────┼──────┼─────┼──┤│003│94年12月16日│10,000元│未載│95年7月5日│TH239920││├──┼──────┼───────┼──────┼──────┼─────┼──┤│004│94年12月16日│10,000元│未載│95年7月5日│TH239921││├──┼──────┼───────┼──────┼──────┼─────┼──┤│005│94年12月16日│10,000元│未載│95年7月5日│TH239922││├──┼──────┼───────┼──────┼──────┼─────┼──┤│006│94年12月16日│10,000元│未載│95年7月5日│TH239923││├──┼──────┼───────┼──────┼──────┼─────┼──┤│007│94年12月16日│10,000元│未載│95年7月5日│TH239924││├──┼──────┼───────┼──────┼──────┼─────┼──┤│008│94年12月16日│10,000元│未載│95年7月5日│TH239925││├──┼──────┼───────┼──────┼──────┼─────┼──┤│009│94年12月16日│10,000元│未載│95年7月5日│TH239926││├──┼──────┼───────┼──────┼──────┼─────┼──┤│010│94年12月16日│10,000元│未載│95年7月5日│TH239927││├──┼──────┼───────┼──────┼──────┼─────┼──┤│011│94年12月16日│10,000元│未載│95年7月5日│TH239928││├──┼──────┼───────┼──────┼──────┼─────┼──┤│012│94年12月16日│10,000元│未載│95年7月5日│TH239929││├──┼──────┼───────┼──────┼──────┼─────┼──┤│013│94年12月16日│10,000元│未載│95年7月5日│TH239930││├──┼──────┼───────┼──────┼──────┼─────┼──┤│014│94年12月16日│10,000元│未載│95年7月5日│TH239931││├──┼──────┼───────┼──────┼──────┼─────┼──┤│015│94年12月16日│10,000元│未載│95年7月5日│TH239932││├──┼──────┼───────┼──────┼──────┼─────┼──┤│016│94年12月16日│10,000元│未載│95年7月5日│TH239933││├──┼──────┼───────┼──────┼──────┼─────┼──┤│017│94年12月16日│10,000元│未載│95年7月5日│TH239934││├──┼──────┼───────┼──────┼──────┼─────┼──┤│018│94年12月16日│10,000元│未載│95年7月5日│TH239935││├──┼──────┼───────┼──────┼──────┼─────┼──┤│019│94年12月16日│10,000元│未載│95年7月5日│TH239936││├──┼──────┼───────┼──────┼──────┼─────┼──┤│020│94年12月16日│10,000元│未載│95年7月5日│TH239937││├──┼──────┼───────┼──────┼──────┼─────┼──┤│021│94年12月16日│10,000元│未載│95年7月5日│TH239938││├──┼──────┼───────┼──────┼──────┼─────┼──┤│022│94年12月16日│10,000元│未載│95年7月5日│TH239939││├──┼──────┼───────┼──────┼──────┼─────┼──┤│023│94年12月16日│10,000元│未載│95年7月5日│TH239940││├──┼──────┼───────┼──────┼──────┼─────┼──┤│024│94年12月16日│10,000元│未載│95年7月5日│TH239941││├──┼──────┼───────┼──────┼──────┼─────┼──┤│025│94年12月16日│10,000元│未載│95年7月5日│TH239942││├──┼──────┼───────┼──────┼──────┼─────┼──┤│026│94年12月16日│10,000元│未載│95年7月5日│TH239943││├──┼──────┼───────┼──────┼──────┼─────┼──┤│027│94年12月16日│10,000元│未載│95年7月5日│TH239945││└──┴──────┴───────┴──────┴──────┴─────┴──┘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