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20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乙○○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等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蔡廷宜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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