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1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竹崎鄉農會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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