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2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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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2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
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庚○○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雙節棍壹支沒收。
乙○○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雙節棍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
一、庚○○係跆拳道教練,與乙○○係師生關係,二人均有跆拳道專長。緣庚○○於民國96年11月10日晚上某時許,飲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並於行車時蛇行,於同年11月10日晚上8時50分許,途經臺中市○○路接近明德女中前停等交通號誌時,適丁○○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後載己○○(丁○○之姐)亦停等在一旁,因丁○○回頭向機車後座之己○○指稱庚○○行車不當,致庚○○以為丁○○係向其嗆聲,庚○○遂搖下車窗對丁○○叫罵;交通號誌轉為綠燈後,丁○○隨即載己○○逃離現場。
二、庚○○見丁○○載己○○離開現場後,即基於強制犯意,一路駕車鳴按喇叭追趕丁○○及己○○,至臺中縣大里市○○路與益民路二段路口時,超越丁○○之機車,將其駕駛之自小客車橫擋在機車前面,而將丁○○及己○○共乘之機車攔下,妨害丁○○及己○○人身自由權利之行使。
三、庚○○將丁○○之機車攔下後,隨即下車走到丁○○面前,另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丁○○,丁○○回手反抗,二人即發生扭打。其後,適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行經該處,見狀下車,遂基於與庚○○共同傷害之犯意聯絡,而加入與庚○○一同毆打丁○○,此期間,乙○○並返回其機車處,自其機車置物箱內取出練習用之雙節棍1支,再持雙節棍毆打丁○○之頭部及背部。
四、己○○打電話報警後,其父丙○○因騎乘機車往回家之路上而經過該處,見兒子丁○○遭乙○○毆打,隨即下車衝來,向前對乙○○喊稱「不要打我兒子」等語,此時,庚○○自丙○○之身後抱住丙○○,將丙○○摔倒在地,丙○○被摔倒之後即行爬起,繼續向前欲攔阻乙○○毆打丁○○,乙○○即持雙節棍先將丙○○之安全帽打掉,再毆擊丙○○之頭部;其後,庚○○抬踢左腳往丙○○之身上踢,惟因酒醉重心不穩而自行跌倒,丙○○順勢將庚○○壓在地上,丁○○亦趁隙過來與丙○○一同將庚○○壓住在地,丙○○再對庚○○勸稱「你不要再打了,你喝醉酒了,不要再打了」,見庚○○不作聲,以為庚○○同意停止鬥毆,丙○○及丁○○二人遂行鬆手。二人一鬆手之後,庚○○隨即起身反將丙○○壓倒在地,再對丙○○之頭部出拳猛擊,而乙○○亦加入持雙節棍對丙○○揮打。
五、適丙○○之妻戊○○○亦因騎乘機車往回家之路上而經過該處,下車勸阻亦遭毆打受傷(戊○○○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後因丙○○已不支昏厥,己○○見狀在旁吼稱:其已報警,警察快到了等語,庚○○聞此乃轉向己○○,以腳踹踢己○○之腹部並以拳頭毆擊其太陽穴及掌摑臉部。丁○○因此受有多顆牙齒斷裂4顆(或)以上、雙眉瘀傷,臉、頭皮多處挫傷、瘀傷、擦傷,頭部外傷,右大腿內側上方肢挫傷瘀傷、背多處挫傷瘀傷及左腳指出血等傷害,丙○○受有頭部撕裂傷、多處瘀傷、腦震盪之傷害,己○○則受有恥骨痛及左臉頰疼痛之傷害。嗣庚○○及乙○○因恐警方到場,始罷手離去。其後,警方於96年11月12日12時許至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號處所,扣得乙○○所有之練習用雙節棍1支。
六、案經丁○○、己○○、丙○○訴由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庚○○承認上開傷害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犯行,辯稱﹕其並未將丁○○之機車攔停,是丁○○自己先停下機車的云云。被告乙○○固承認有徒手打丁○○,惟否認有持雙節棍打丙○○及丁○○,辯稱﹕其到機車裡面拿雙節棍出來,是為了嚇阻之用,但沒有用雙節棍打人云云。經查﹕
㈠證人己○○於97年9月5日在本院審理時證述如下(見本院卷第43反面至第48頁)﹕
1「(檢察官問﹕96年11月10號晚上8點50分的時候,你人
在那裡?)當時跟我弟弟共乘機車回家。(檢察官問﹕途中當天晚上有沒有發生什麼事情?)就是在回家的路上,就是庚○○先生所駕駛的汽車蛇行很嚴重,那我們就是被他稍微逼迫到快車道,然後因為那時候是在停紅綠燈,所以我弟弟轉過頭跟我講這個人開車很危險這類的話,那可能庚○○先生以為在對他講,因為他轉過來的時候,就是頭剛好是在我們的右邊,那他就以為我們是在跟他叫囂,然後他就搖下車窗跟我們叫罵,然後叫罵之後,他人開車門要下來,但是我們跟他很近,他就用車門一直撞我們的機車,然後當時我跟我弟弟很害怕,所以我們就趕快逃走,因為已經綠燈了,然後我就說綠燈了,趕快走,趕快走,然後就走了,結果在騎的過程中,因為庚○○先生可能心情也不是很平靜,就是情緒方面有一些不是很好的表現,那他就是邊開車邊罵,然後就在後面開的很快,好像要撞到我們這樣子,然後也沒注意到其他的路,就是開車跟騎機車的人,就是開車開的很快,一直要追我們,最後是在台中路要轉到大智路、益民路,我們也是要從那邊轉彎回家,然後那邊有一個洗車場,那他從那邊有一個轉彎,他就超我們的車,然後到那個汽車修配場那邊,然後就整台車就直接橫的,就整個路口都擋下來,那當時其他的機車騎士已經往前騎都要走掉了這樣子,那他擋下來,我們當然就被攔下來,攔下來以後,他就是很兇,就是一下來就說你剛剛是怎麼樣,就是突然我弟弟也還來不及回答,他就一個拳頭就揮過來,然後之後我弟就會反抗,因為要保護自己,所以他當時就是兩個打在一起,然後後來有一台機車過來,我以為是要來勸架,就是以為要來勸架,要來拉開他們二個,我還跟他講說先拉開他們,可是我發現黃先生他一下車就是看起來好像要拉開他們,然後後來我發現黃先生勒著我弟的脖子,就是要一起打,他就不是勸架,他是來幫忙打,然後那時候兩個人就是一直打一直打我弟,然後我有就是跟他們講說不要再打了,就是之類勸架的話,之後他們就是把我弟弟拖到旁邊那個空地就是一台車子可以去的空地,然後旁邊有樹這樣子,然後就把他拖到那邊一直打一直打,然後黃先生有去機車那邊取出雙節棍,然後一直用雙節棍打我弟的背跟頭部,然後之後就是我爸爸到現場經過的時候,有發現兒子怎麼被打了,然後就下來想說要勸架,結果沒想到賴先生就連他也一起打下去,就是很無妄之災,然後他們打之後,我弟被打倒在地,然後賴先生打我爸,黃先生也是雙節棍一直打我爸的頭跟背部,本來安全帽也都戴著,那時候是被他們打掉的,而且賴先生也在我爸被打到昏倒在地板的時候,他沒有停手,他還一直打我爸的頭,然後當時我們很害怕,然後我那時候,我爸來之前我已經報警了,我已經請警局來了,那時候我就看他一直打我爸,就打我爸的頭,然後他把我爸打暈了,然後我就對他們喊說我已經報警了,你們不要再打了,然後結果他們聽到我報警的時候,就有一點不滿吧!還是怎麼樣,然後庚○○先生他跟在我的身後,他就想要揍我,我想要走的時候,他就過來,然後他就打我的頭跟踹我的肚子,然後我就覺得很痛,然後我就覺得很不可思議,怎麼會有人對我動手,我根本就沒有對他們怎麼樣,而且我也根本不知道什麼情形,然後我就很痛,我就在那裡痛的在那裡大叫,然後他就跳上車就開走了,然後過一下子以後,過一陣子以後警察才到,就是警察到了之後,他們已經跑走,我請警察去追,他們也說他們不是現行犯,然後不能追,然後之後救護車到,我爸爸就是那時候昏倒在地,扶起來,讓他過一陣子醒來,他也記不清楚當時發生什麼事情,我跟我媽去扶我爸的時候,才發現他的頭在流血,以為他已經就死了,我還以為我爸怎麼了,我那時候以為被他們打死,我跟我媽真的很害怕很害怕,然後後來我爸醒來,我跟我媽也都放心,可是我爸一直在問同樣的問題,問他為什麼在那邊,然後問我發生什麼事情,他一點都不記得,然後後來救護車的醫護人員請他上車,他也堅持不上車,最後我們只好把爸爸帶回家,然後載回家以後,等他稍微比較正常了一些我們再帶他到醫院的急診室急診,然後順便驗傷,然後我驗傷的時候,我也有跟醫師講,就是我可能需要驗傷單,然後我有問醫生我可不可以開,然後醫生說你被打那裡,然後我就說我被打頭跟肚子,可是因為賴先生喝酒,然後他踢我的時候站不穩,他沒有踢到我的肚子,他踢到我的恥骨那個地方,然後醫生就請女生的醫護人員去幫我檢查那個地方有沒有問題,當時就只有紅紅的印子在那裡」。
2「(檢察官問﹕你剛剛說就是你跟你弟停等紅綠燈的那個
路口,有遭到賴先生開窗戶罵及用開車門,那個紅綠燈的路口是那二個路,是什麼路口?)是在台中路上,可是我不清楚那個路,就是有一個公車總站那附近,明德女中然後旁邊有一個公車總站。(檢察官問﹕那你剛剛說你跟你弟的機車就是你弟騎乘的機車被庚○○先生的汽車攔截,攔截的那個路口是在那裡?)在台中路然後我們要走益民路二段的時候,方向是往大智路那個方向,然後益民路二段上面還有一個汽車修配場的旁邊。(檢察官問﹕(請提示警卷刑案現場測繪圖)請你看一下這個現場圖,這個現場圖是大智路跟益民路二段,左邊這邊有一個台中路,是不是你們從台中路左轉過來之後,然後是在大智路跟益民路二段這邊被被告庚○○的汽車攔截?)對。」3「(檢察官問﹕你剛剛說你有看到賴先生毆打你弟,然後
他是毆打那一個部位?)他一開始一拳揮過來就先打頭部。(檢察官問﹕還有沒有其他部位?)就是後來他一直打他的身體、臉跟頭都打。(檢察官問﹕賴先生毆打你弟之後,另外一個乙○○先生隔多久才過來?)他打沒多久就到了,我以為他是來勸架的。(檢察官問﹕乙○○過來之後,有沒有動手毆打你弟弟?)有,他就是勒著他的脖子,我以為他只是想拉開,但是他勒太緊,我弟的臉整個都紅了」。
4「(檢察官問﹕乙○○什麼時候去他的機車置物箱內把雙
節棍拿出來?)就是他勒完脖子之後,然後賴先生在地上,就是我弟弟被壓制在地上,然後他就從他機車去拿雙節棍出來,他拿出來的時候,我就覺得怎麼會這樣。(檢察官問﹕乙○○去拿雙節棍的時候,當時你爸爸已經到場了沒?)還沒,他拿過來打在我弟的時候,我爸到了。(檢察官問﹕那你有看到乙○○拿雙節棍毆打你弟嗎?)有。(檢察官問﹕他是拿雙節棍打你弟弟身體的哪一個部位?)頭部和背部」。
5「(檢察官問﹕然後之後呢?)然後我爸就來,然後我就
一直在求那個修配場的那些同步幫忙,看能不能把他拉開,但是我爸一過去就是拉他的時候,就整個被庚○○往下面拖下去一起打,他可能以為我爸要對他怎麼樣,可是我爸只是想要勸架,因為我爸那時候說你不要打我兒子,然後就要拉開他了,結果庚○○先生可能因為我爸有碰觸到他身體,他就已經沒有理智在,就直接把他往下拖,然後就一直在打。(檢察官問﹕所以庚○○是怎麼樣打你父親的?)他就是拖下來揮著拳頭這樣子。(檢察官問﹕他打你父親的那一個部位?)頭部跟身體都有打。(檢察官問﹕當時乙○○在做什麼事情?)乙○○正在拉住我弟弟,然後後來看到他在打我爸,然後就一起打,也是用雙節棍。(檢察官問﹕他就過來用雙節棍打你父親?)對。(檢察官問﹕是打頭部是不是?)頭部跟身體都有打,他就是亂揮,因為喝醉酒可能就沒辦法控制就是亂揮,然後就一直猛打,很用力,他們二個力氣超大的」。
6「(檢察官問﹕你剛剛說庚○○有用腳踢你,然後也有用
拳頭毆打你,那你有沒有去驗傷?)有。(檢察官問﹕(請提示警卷診斷證明書)請問這個診斷證明書是不是就是你被庚○○毆打的時候,然後去醫院檢查所出具的證明書?)是」。
7「(審判長問﹕你在現場時候有沒有看到過這個庚○○因
酒醉倒地,然後丙○○與丁○○二個人順勢一同將庚○○壓倒在地?)他就是有跌倒,然後我爸爸就壓著他說你不要再打了,不要再打,你喝醉酒了,不要再打了,結果他還是一起來,就反身打我爸爸,把我爸爸轉壓在地上,一直狂打他的頭」。
上開證人己○○之證言,業經具結,而被告庚○○及乙○○均表示無意見,被告庚○○並表示「我覺得盧小姐講得還比較中肯,比較理性...」(見本院卷第47頁),則上開己○○之證言自足採信。
㈡證人丙○○於97年9月5日在本院審理時則證稱(見本院卷第49至50頁)﹕
1「(檢察官問﹕96年11月10號晚上8、9點的時候,你人在
那裡?)我們全家去跟母親做壽,做完壽回家的路上,我們是台中路上,回大里市的路上,我們是一起分別,孩子們,他們二個是騎著摩托車在前面騎,我跟我老婆一人騎一台摩托車在後面,那當天遇到就是今天涉及傷害案件的當事人庚○○。(檢察官問﹕那當天你有沒有看到,或者是你發生什麼事情?)我來陳述一下我所遭遇的問題,我騎到大智路跟益民路交叉路口,也就是台中市○○○路轉到大智路,要到益民路還沒轉彎之前,我看到一大堆人圍著路口,當時的天氣當然是晚上,但是路燈是很亮的,是圍著一大堆人,然後我騎摩托車過去,一看,看到這個乙○○,我現在才知道他叫乙○○,我以前不知道,我們以前不認識,乙○○拿著這個雙節棍壓著我兒子正往路邊走,這個往路邊走....乙○○壓著我兒子是我親眼目賭,我看到我兒子被壓著正往路邊走,而這個他們所說的巷子不是巷子,如果他們現場繪製圖有的話,旁邊是崎陵地,上面有一棵樹,他們就是往那個空前的地方要去毆打他們,我是戴著安全帽,帶著吃剩的蛋糕,看到這一幕的時候,我趕快把摩托車往旁邊一放,趕快衝過去,對乙○○講說不要打我兒子,不要打我兒子,在這個情況之下,突然後面來了一個跟熊一樣就是賴先生,他從後面就從這個腰部就這樣抱著往地下這邊一甩,我說怎麼回事,不要打我兒子啊!我還是起來要去攔開這個乙○○跟我兒子的問題,但是賴先生他怎麼說呢?你兒子跟我叫囂,跟我叫囂,他是用這樣子的口氣跟這樣子的態度一直喊著說你兒子跟我叫囂,那時候他是全身都是酒味....」。
2「(檢察官問﹕庚○○把你摔倒之後,你爬起來又繼續,
然後接下來又發生什麼事情?)我再爬起來勸他們說不要打我兒子,表明我是他的父親,但是乙○○他用他的雙節棍直接敲在我的這個安全帽,然後繼續用他的雙節棍敲我的頭,你要知道這兩個嫌犯,他全部都是攻擊我的頭,在這個情況之下我要過去救我的兒子,他從後面把我拐下去之後,一直阻攔著我說你兒子跟我叫囂,你兒子跟我叫囂,不讓我過去,然後我們就在那裡掙扎,我要過去,他不給我過去,然後他就在那邊跟我扭打,我要轉身要去救我兒子的時候,這個賴先生因為喝酒喝醉了,我告訴你們我記得他很深刻,他的腳這樣子踢(證人當庭示範踢左腳之動作),然後他身體又重,又醉了,重心不穩就倒了,他是因為倒頭栽,那是因為自己後坐力倒下來,所以這時候我才趕快去把他壓住,我說哥哥你已經喝醉了,不要這樣子,那麼多人看,很難看,我們回去了好不好,這時候庚○○不講話,沒有講話,我兒子剛好那時候,剛好他媽媽還有姐姐在跟乙○○講,在跟他勸說不要打,沒有什麼事情,不要這樣子,結果這個庚○○他沒有講話,我認為說我兒子有過來,那個情況起訴書完全寫得很清楚,我兒子過來幫我一起壓庚○○,你看我這麼瘦,他那麼胖,我一個人還壓得住他嗎?結果壓住他以後,他沒有講話,我們認為說好嘛!你趕快回家了,你已經喝醉,全身是酒味了!結果這個賴先生都不講話,我們因為認為說他OK,他可能同意了,我們一鬆手,賴先生還手過來把我壓在地上一直用拳頭打我的頭...」。
3「(檢察官問﹕就是你把庚○○先生壓制住之後,之後你
放手,他反身把你壓住並用手毆打你的時候,這個時候乙○○先生他有沒有動手毆打你,就是賴先生在打你的時候?)我告訴你,你問我這個問題,我沒有辦法回答你的原因是因為他抓狂的時候,他打人是完全沒有間斷地,好像拳頭是在打拳擊的回力球一樣,他哪裏有理性,他喝醉了,你如果今天承認你的錯,我都可以原諒你,但是你一直都不承認」。
4「(檢察官問﹕(請提示警卷診斷證明書)這個診斷證明
書是不是你被庚○○、乙○○毆打之後,去醫院驗傷的診斷證明書?)是」。
上開證人丙○○之證言,與證人己○○之陳述互核相符,而證人丙○○與被告庚○○、乙○○並無冤仇,衡情應無誣陷被告二人之動機,故上開丙○○經具結後之證述,亦足採信。
㈢證人丁○○則於97年9月5日在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檢
察官問﹕你說庚○○下車之後就有毆打你,那他是用什麼方式毆打你?)用拳頭。(檢察官問﹕毆打你身體的哪裏?)左臉頰。(檢察官問﹕除了左臉頰還有沒有?)他一開始是打左臉頰,然後事後是黃先生他到了時候,拿雙節棍打我,打到我安全帽掉了,然後又擊中我頭部,然後我彎下去以後,他就把我拖去那個巷子打。(檢察官問﹕你有沒有看到庚○○或乙○○毆打你父親?)有。(檢察官問﹕他們兩個人各以什麼方式毆打你父親那個身體部位?)他們一個壓制他。(檢察官問﹕誰壓制?)賴先生壓制我父親,然後黃先生拿雙節棍猛打頭部,導致昏迷不醒。(檢察官問﹕那你有看到庚○○或乙○○毆打你姐姐嗎?)有。(檢察官問﹕是誰毆打,還是兩個人都有毆打?)賴先生他穿皮鞋就踹。(檢察官問﹕庚○○有毆打你姐姐,他怎麼毆打?)他直接往她肚子踹下去。(檢察官問﹕直接踢你姐姐的腹部,還有沒有其他地方?)還有。(檢察官問﹕那用什麼方式?)用拳頭。(檢察官問﹕用拳頭打你姐姐的哪裏?)那時候我不清楚,我知道他有用拳頭毆打。(檢察官問﹕你被毆打之後有沒有去驗傷?)有。(檢察官問﹕你去那裡驗傷?)大里市的仁愛醫院。(檢察官問﹕(請提示霧峰分局警卷)你看一下這一份診斷證明書是不是就是你被庚○○、乙○○二人毆打之後,你去醫院驗傷核可的驗傷單?)是的」(見本院卷第
39、40頁)。其所言亦與證人己○○、丙○○之證言互核相符,而足採信。
㈣此外,並有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3紙、刑案現
場測繪圖及照片4張等在卷可稽,及有雙節棍1支扣案可憑。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庚○○、乙○○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庚○○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第
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被告庚○○及乙○○就傷害部分,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庚○○以一個攔停之強制行為,同時侵害二名被害人之自由法益;被告庚○○及乙○○以一個傷害行為,同時侵害數名被害人之身體法益;均係一行為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強制罪或數傷害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論以一罪。被告庚○○所犯上開強制罪及傷害罪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本件起因於被告庚○○酒後開車蛇行,遭其他用路人
指責後竟不自我檢討,反而開車將人強制攔停尋釁;被告二人均具跆拳道專長,竟任意利用彼等身懷武術之優勢,而或徒手、或持雙節棍之工具,傷害手無寸鐵之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身體上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及精神上承受難以磨滅之傷痛,且被告二人犯後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損失,亦未見被告二人對嚴重受傷之被害人丙○○、丁○○表示歉意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乙○○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庚○○部分,並就其傷害罪及強制罪二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
㈢扣案之雙節棍1支,為被告乙○○所有供被告二人共同犯傷
害罪所用之物,前已證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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