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74號原告 鄭美花 訴訟代理人 薛任智 律師複代理人 翟哲 申複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被告 張紹其
黃得來 鄭炎成 鄭正良 林瑞堂 林瑞成 林瑞乾 林瑞烈 林瑞珍 鄭陳春蘭 張國藩 鄭秋足 謝文村 余勝文 林俊松 黃清貴 林德勝 林德炮 黄庚辛 黄敬昆
參加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温國銘 訴訟代理人 張聯科 受告知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關於「 林德烈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瑞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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