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26號原告 莊昭賢 原告 莊明穎 原告 莊哲嘉 原告 莊士進 原告 莊陳秀貴 上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複代理人 謝宗穎 複代理人 呂勝賢 律師被告 吳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