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235號原告昶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慈成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 律師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001,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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