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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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30號原告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訴訟代理人 洪意雯 被告宏福報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英 被告 林福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至103年9月18月止之僱傭關係存在,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應以被告林福慶任職於被告宏福報關有限公司所能獲得利益為準。茲原告陳報被告林福慶101年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19,200元、102年每月薪資22,800元、103年每月22,8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722,880元【計算式:19,200×12+22,800×12+22,800×(9+18/30)=230,400+273,600+218,880722,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倪金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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