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91號原告 陳麗雲 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 律師被告 孫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撤銷高雄市○○區○○段○○○○○○○○○○○○○○○○號(權利範圍均為萬分之61)及其上同段1820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借名登記、贈與行為,被告應將上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3,725元【計算式:(452.98㎡×50,198元/㎡×61/10000)+(1,096.78㎡×60,956元/㎡×61/10000)+(778.04㎡×71,934元/㎡×61/10000)+建物現值795,800元=1,683,72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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