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27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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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2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字第278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本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103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二)第一行「103年1月19日」,更正為「103年11月9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二)第一行中,關於被告之犯罪日期雖記載「103年1月19日」,惟經核對檢察官聲請判決處刑書所載,及本案卷證中警、偵訊筆錄及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可知被告之犯罪日期應為103年11月9日。此部分文字顯係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是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二)第一行之犯罪日期,應為「103年11月9日」,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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