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訴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9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三六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林英志法官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