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11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19號、98年度偵字第3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員警於民國98年
2月12日23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2段294號3樓,查獲被告甲○○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
4.3768公克),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云云。
二、經查,被告甲○○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固經檢察官偵查後,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為由,於98年3月31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3594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3594號偵查案件全卷無訛。然前述案件中扣案如聲請意旨所述之甲基安非他命,因被告另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382號提起公訴後,經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658號判處罪刑,且將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諭知沒收銷燬,並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刑事判決書在卷可考,是本件聲請人重複就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必要,礙難准許,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曉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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