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12號原告壬○○(兼寅○○○之承受訴訟人)原告子○○(兼寅○○○之承受訴訟人)原告癸○○
號(兼寅○○○之承受訴訟人)原告戊○○
號(兼寅○○○之承受訴訟人)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丙○○原告卯○(寅○○○之承受訴訟人)原告丑○(寅○○○之承受訴訟人)原告己○○(寅○○○之承受訴訟人)原告庚○○(寅○○○之承受訴訟人)原告辛○(寅○○○之承受訴訟人)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被告遠鼎營造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霖 律師複代理人 黃逸仁 律師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複代理人 鍾賢斌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九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