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一0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八0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貳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八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海洛因淨重0.0二公克(包裝重0.二一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毛重0.二三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二年度白保管字第一八八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八00號偵查卷第三十五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海洛因成分,惟其淨重0.0二公克(包裝重0.二一公克),有該局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九一四號鑑定通知書附於同上偵卷第四十頁足憑。是上開扣案物品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