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字第1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1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嘉簡字第120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4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書記官賴琪玲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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