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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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三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兼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零玖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七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十六萬九千三百零二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六百二十七元(前已退還二百二十三元),連同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七十元在內,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