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七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三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先後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八十七年九月十日、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共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以法矯字第○三九九七五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六年一月五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七十八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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