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5號
聲請人 林慧心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燁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原告民國114年5月8日變更調解聲明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873元,調解標的金額為100,873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