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86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八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四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移轉,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⑵告訴人代理人即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職員 李達仁 之指訴⑶車輛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
記申請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移轉契約書各一份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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