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1年度新交簡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交簡字第二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八二
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被告犯行事證明確:
1、被告於警訊中供承酒後駕車之事實。
  2、警訊中對被告所為酒精濃度測試報告(吐氣後酒精含量高達一.三五mg╱L
    )。
  3、警訊中所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測試觀察紀錄表」內載:被告駛入對
向車道,查獲、測試或訊問過程,被告有語無倫次、含糊不清、多話、泥醉
情事,顯然無法安全駕駛等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