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八九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二九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⑵告訴人代理人即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台南分公司職員 羅昌明 之指訴⑶車輛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動產擔保交易動
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各一份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