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8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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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八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緝字第六○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右揭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⑵告訴人代理人即協和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職員 黃琦瑜 之指訴⑶債權移轉證明書、管理費收據單等件為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存
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和解,歸還侵
占之款項而深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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