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7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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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七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一九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出具之濫用藥
物尿液檢驗報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九五五號、八十
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七二號確定之不起訴處分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前段,罰金罰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