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75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七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右揭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中自白⑵告訴人 張榮福 之指訴。被告罪證
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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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孟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歐祝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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