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2號

上訴人 陸意香

陸和

陸幽延

陸幽攸

陸炫坤

陸原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銘修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4,492元【即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土地價額916,908元+不當得利金額7,584元,詳卷附計算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蔣禪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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