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2號
上訴人 陸意香
陸和 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銘修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4,492元【即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土地價額916,908元+不當得利金額7,584元,詳卷附計算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