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八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一
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参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