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8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樓(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 律師 蘇佰陞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丙○○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有勾串共犯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11月16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2月16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又被告陳稱並未為本件犯行,且無勾串之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見,然被告及同案被告甲○○均曾自白犯行,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證物可資佐證,渠等涉嫌仍屬重大,且本件尚有證人丁○○、戊○○、乙○○等人尚未作證,被告亦未曾以證人身份接受詰問,其陳稱已無勾串之虞,尚難遽採,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陳建和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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