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048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戊○○
樓非訟代理人己○○相對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李啟雲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
人丙○○對保證責任台南縣新營信用合作社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3年11月10日起至113年11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丙○○於89年12月12日邀同第三人李啟雲為連帶
保證人向保證責任台南縣新營信用合作社借用5,2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9年12月1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丙○○僅攤還本金1,198,402元及繳納至97年3月12日止之利息,尚欠本金共4,001,59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李啟雲於96年6月29日死亡,相對人丁○○已向本院聲請限定繼承(96年度繼字第1801號、雅股)。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2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財政部函影本、本院家事法庭函1件(96年度繼字第1801號)為證。
㈢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
規定,合併保證責任台南縣新營信用合作社,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其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財政部於91年11月26日函復准予。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04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907│田│3,393.00│全部│第三人李│├──┼───┼────┼────┼───┼─┼────┼────┤啟雲所有││002│臺南縣○○○鄉○○○○段│1161│田│2,431.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