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選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選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前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林政德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