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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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原告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原告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原告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原告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原告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午○○原告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原告艾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原告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上十人送達代收人甲○○
戊○○被告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申○○被告辰○○
巳○○未○○乙○○己○○卯○○丁○○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八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