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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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4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5日
書記官呂雅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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