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叁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