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保險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保險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上字第六號
上訴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水 和訴訟代理人 劉北元 律師
楊俊彥 律師被上訴人乙○○
甲○○丙○○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志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林蓓玲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張淑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