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珍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與正本,有應更正之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一行「100年」應更正為「100年6月22日」。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31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事實欄第1行「100年」後漏載「6月22日」等字,而依原判決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王凱俐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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