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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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原告萬事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發 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 律師被告游登瑋
花函瑛兼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何瑜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已於不變期間內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之規定,視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查原告於聲請調解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6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6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韻如